(2017)闽068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1956号原告:漳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95号。法定代表人:任叶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雄,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系公司员工。被告:陈长,男,193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漳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漳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处分,本案中漳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764”t”_blank?)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漳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赫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虹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