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荣华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盐业集团渝东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9行初6号原告郭荣华,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6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175-6。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委托代理人将于福,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何定斌,养老保险科科长。第三人重庆市盐业集团渝东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马鞍居委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659X。法定代表人郑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丽蓉,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华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行政争议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荣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荣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代理审判员 周仁海人民陪审员 杨万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