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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徐鹏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鹏飞,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登封市,暂住新郑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1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洁云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执行逮捕。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鹏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利多、被告人徐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徐鹏飞在本市二七区京广路与华中路口南20米路西三楼伐木累网吧内,使用T型锥,将被害人胡某放置的智嘉星娱乐售货机打开,盗窃机器内的中华香烟(硬)两条零三盒(价值877.68元)及现金360余元。2017年4月6日被害人胡某在本市莞城回族区网之恋网吧发现徐鹏飞后报警,民警在现场将其控制。现赃款已追回。被告人徐鹏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案及到案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销货清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前科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宋某的证言;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鹏飞犯盗窃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徐鹏飞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徐鹏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徐鹏飞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鹏飞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金永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