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崔莲与李艳清、周梅琴、李延庆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78号申请保全人:崔莲,女,朝鲜族,1969年4月28日生,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艳清,女,汉族,1956年10月28日生,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周梅琴,女,汉族,1958年6月29日生,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延庆,男,汉族,1958年6月29日生,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崔莲与被申请保全人李艳清、周梅琴、李延庆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崔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周梅琴名下工资卡账户内5万元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崔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周梅琴名下银行工资卡账户内5万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崔莲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520元(申请保全人崔莲已预交)。申请保全人崔莲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