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建华、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华,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华,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师北里10-5-40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华与被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建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3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德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