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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13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艾尔肯江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塔什库尔干分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尔肯江·阿布都卡地尔,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塔什库尔干分公司,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塔什库尔干县管理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131民初48号原告:艾尔肯江·阿布都卡地尔,男,1973年11月20日,维吾尔族,住址:新疆住塔什库尔干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塔什库尔干分公司,住址: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负责人姜万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亮,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塔什库尔干县管理部,地址:塔什库尔干县。负责人:梁益丰,系该管理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攀,系该单位职工。原告艾尔肯江·阿布都卡地尔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塔什库尔干分公司、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塔什库尔干县管理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存在误解,原告艾尔肯江·阿布都卡地尔在弄清楚事实后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尔肯江·阿布都卡地尔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艾尔肯江·阿布都卡地尔负担。审判员  梁红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