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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晋10刑申11号刘青:你为原审被告人徐斌挪用公款罪一案,对本院(2016)晋10刑终42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徐斌在向分管领导张**汇报挪用承兑汇票的用途时,隐瞒了帮助景**完成存款任务的真实目的,且将涉案承兑汇票交给了景**个人,而不是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社办理业务,信用社也未出具任何有效凭证,故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非职务行为。景**所在的信用社系金融类的集体企业,完成存款任务属于其经营行为,故将涉案承兑汇票交给景**用于完成存款任务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徐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