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8号罪犯龙照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照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8号罪犯龙照虎,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照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13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1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龙照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龙照虎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龙照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龙照虎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照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照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