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肖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肖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责人刘恒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兴国,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