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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洪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与周兰杨家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杨家容,周兰,谢森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久,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豪君,重庆既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40744F。负责人:张世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红,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容,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兰,女,汉族。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高,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森林,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上诉人刘洪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家容、周兰、谢森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10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洪久于2017年4月1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洪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洪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26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上诉人刘洪久负担40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负担275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洪杰审 判 员  夏兴芸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