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5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素枝与李春辉、XX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枝,李春辉,XX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507号原告:刘素枝,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辉,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被告:XX霞,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刘素枝与李春辉、XX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刘素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素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合计572元,由刘素枝负担。审判员  李琛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曹春阳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