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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周洪义、沙丽娟搬迁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周洪义,沙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1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纪刚,市长。委托代理人赵辉,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路,洮南市房屋征收中心科长。被执行人周洪义、沙丽娟。本院在审理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周洪义、沙丽娟搬迁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吴士伟审判员  卢伟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宇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