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5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卓云金杨正群与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云金,杨正群,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757号原告:卓云金,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丁,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正群,女,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丁,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馨苑2号附1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35337。法定代表人:杨晓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509537J。负责人:金远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富,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云金、杨正群与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云金、杨正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云金、杨正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卓云金、杨正群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卓云金、杨正群负担。审 判 长 万园薇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