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齐凤兰与丁立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凤兰,丁立庆,农安县城建物业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67号原告:齐凤兰,1957年2月6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丁立庆,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城建物业公司。本院在审理齐凤兰与丁立庆、农安县城建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齐凤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