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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敏杰、沈梓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敏杰,沈梓平,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786号申请人:沈敏杰。被执行人:沈梓平。被执行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良。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沈敏杰与被执行人沈梓平、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沈梓平、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9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