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任延生诉被告王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延生,王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660号原告:任延生,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王玉环,女,1967年4月3日出生,住虎林市宝东镇。原告任延生诉被告王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延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延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玉环立即偿还所借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及2014年12月29日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由被告王玉环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春天,被告王玉环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2厘,还款期限是原告什么时候用款,被告什么时候还款。原告将400000元交付被告后,由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一份。2014年12月29日,被告王玉环因没钱偿还,被告与原告协商用自己所有的3316收割机抵顶原告借款200000元本金,尚欠原告200000元本金及100000元利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玉环未提出答辩,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王玉环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利息100000元(本金400000元,按月利率12‰计算至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29日双方均同意用一辆3316收割机抵顶200000元本金,并就剩余200000元本金及利息100000元重新出具借据一张,即视为其对该笔债务及利息约定的认可。双方形成借贷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王玉环具有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王玉环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玉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任延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10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2‰计算给付利息到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王玉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