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红霞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赵红霞,女,生于1970年4月15日。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住所地:陇县北关路小区。负责人:高晓东,系公司经理。赵红霞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6)陕0327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支付赵红霞保险金4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共计40000元,申请执行人赵红霞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7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