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贺世礼与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世礼,姜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465号原告贺世礼,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姜波,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世礼诉被告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被告进行法律释明后,被告在承诺期限内已支付原告饲料款25966元,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世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224.6元,由原告贺世礼负担112.6元,被告姜波负担112元。审 判 员 薛文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石开敏书 记 员 龙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