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桂芝与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桂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2417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严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宝明,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路30号。被告:陈桂芝,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72-3号楼43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桂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