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海明诉杜俊良民间借贷一案的管辖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俊良,申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227号申请人:杜俊良,男,户籍地吉林市昌邑区,经常居住地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申海明,男,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申海明诉被告杜俊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申海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还车贷需要资金为由,2016年10月25日借款2万元,2016年10月31日出具了借据,承诺近期偿还,如借款还不上,原告可以变卖被告所有的柴油商务车XX号车辆。后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杜俊良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杜俊良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俊良的经常居住地为吉林市船营区已经居住一年以上,且申请人杜俊良一直在该处居住,因此,本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南相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