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颜悦与刘开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悦,刘开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60号之一原告:颜悦,女。被告:刘开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悦与被告刘开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文娟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