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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隆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隆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隆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更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子,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上海隆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遂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现其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9元,减半收取1,144.5元,由上诉人上海隆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菁审 判 员  李非易代理审判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自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