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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广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广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208号罪犯宁广生,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灵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广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15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宁广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宁广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宁广生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宁广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105.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宁广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广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