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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京国经海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郑小娟、北京翰林百众教育咨询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国经海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郑小娟,北京翰林百众教育咨询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539号原告:南京国经海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小娟,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北京翰林百众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投资人:郑小娟。原告南京国经海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娟、北京翰林百众教育咨询中心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姑苏商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被告郑小娟不服该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苏05民再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姑苏商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成主审,人民陪审员郁明参加合议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国经海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国经海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国经海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20元,由原告南京国经海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乾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