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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城执民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华光、朱旭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光,朱旭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城执民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光,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朱旭贤,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华光与被执行人朱旭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永城执民字第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谷人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建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