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荆某、钱某与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钱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368号申请人:荆某,男,1979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申请人:钱某,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某,男,1963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申请人荆某、钱某与被申请人周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荆某、钱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某位于赤峰市××区东营子12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房屋的价值为80000元。担保人荆福全以其所有的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市××层商业用房屋为申请人荆某、钱某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某、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某位于赤峰市××区东营子122号的房屋,查封财产价值为80000元,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二、查封担保人荆福全所有的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波罗村市××层商业用房屋,查封期限至2020年4月2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