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储蓄银行龙江支行)诉被告徐亚文、丁晓艳、XX、刘明龙、杨丽英、苏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徐亚文,苏亚芹,XX,杨丽英,刘明龙,丁晓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9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岩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亚文,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苏亚芹,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丽英,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明龙,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晓艳,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县支行(以下简称储蓄银行龙江支行)诉被告徐亚文、丁晓艳、XX、刘明龙、杨丽英、苏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蓄银行龙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储蓄银行龙江支行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竞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瑞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