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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澳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药房有限公司、大连药谷生物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美澳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药房有限公司,大连药谷生物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32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澳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法定代表人熊炳均。被执行人大连药房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药谷生物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澳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药房有限公司、大连药谷生物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变现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