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靖雯、曹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靖雯,曹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52号原告: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首占镇首占村新明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优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翠铃、林愷,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靖雯,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曹松,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靖雯、曹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福建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家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