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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贤与黄生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黄生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7民初713号原告:王贤,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龙守林,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生义,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原告王贤诉被告黄生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贤及其委托代理人龙守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生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2014年11月25日与原告签订的《混凝土输送泵转让协议》;2、被告支付原告财产转让费1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9日被告在天柱县远口镇磨山村承包该村公路水泥硬化及桥梁架设建设工程施工,因公路桥梁建设的需要,租赁原告HBT60.13.90S混凝土输送泵一台及附件设备,且与原告签订了《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混凝土输送泵1台及附属设备交付给被告用于远口镇磨山村公路桥梁建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拖欠租赁费过多,经被告酝酿后,要求原告将上述设备转让给被告。经原、被告协商,被告自愿以120000元的价格收购原告HBT60.13.90S混凝土输送泵一台及其附属设备,并于2014年11月25日在天柱县城签订《混凝土输送泵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转让费为120000元,限2015年春节前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经与被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事务繁忙等理由搪塞拒绝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输送泵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黄生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2013年在天柱县远口镇磨山村承建该村公路水泥硬化及桥梁架设工程。因桥梁工程建设需要,被告于2013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了《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租赁原告的HBT60.13.90S混凝土输送泵一台及其附属设备,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上述凝土输送泵一台及其附属设备交付给被告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拖欠租赁费过多,被告要求原告将上述设备转让给被告。经协商,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5日签订了《混凝土输送泵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HBT60.13.90S混凝土输送泵一台及其附属设备以1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分两次(每次60000元)将转让款于2015年春节前付清,如拖欠余款,原告有权收回设备。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转让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另查明,原告转让给被告的凝土输送泵一台及其附属设备已被被告抵给他人。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意见,并有书证:1、身份证;2、租赁合同及混凝土输送泵附配清单;3、混凝土输送泵转让协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输送泵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转让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生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贤支付混凝土输送泵转让款1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黄生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慧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