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谈朝香与谈朝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朝香,谈朝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541号原告:谈朝香,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谈朝秀,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住当阳市。原告谈朝香与被告谈朝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谈朝香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朝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朝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原告谈朝香已预交),由原告谈朝香负担。审判员 张玉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