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潭顺强奸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潭顺,李潭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222号罪犯李潭顺,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9)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潭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潭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励统计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潭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6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第三季度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88名罪犯第3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潭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潭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