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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479李芹与刘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芹,刘德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479号原告:李芹,女,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代理人张大凯、于国地,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德广,男,1958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芹与被告刘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芹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德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芹撤回对被告刘德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芹撤回对被告刘德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76元,减半收取3238元,由原告李芹承担。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姝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