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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孙仁歌与谢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仁歌,谢元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072号原告:孙仁歌,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德,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元春,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寿县。孙仁歌与谢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孙仁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仁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仁歌撤回对谢元春的起诉。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涛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