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裴某与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薛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532号原告:裴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薛某,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裴某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蒙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