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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润换与孟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润换,孟江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440号原告:崔润换,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孟江龙,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农民。原告崔润换与被告孟江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润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润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任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