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丽飞、吴冠岳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丽飞,吴冠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20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丽飞,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畲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霞浦县。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7月1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冠岳,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霞浦县。系本案被害人。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丽飞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闽092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雷丽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吴冠岳人民币201771元。在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雷丽飞未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雷丽飞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且无法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导致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二、将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霞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鸣审判员 常 虹审判员 朱 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璐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