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毛勇与毛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勇,毛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020号原告:毛勇,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鉴文,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强,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毛勇与被告毛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毛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毛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毛勇负担。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