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满秀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异7号案外人:李满秀,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农民,住邵东县。申请人执行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法定代表人:唐志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新华,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农民,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满秀于2017年4月7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00)邵东执字第7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其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满秀称:邵东法院以(2000)邵东执字第7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的邵东邮政储蓄银行6217995550004356288账号内的存款5万元并非被执行人赵新华的财产,而是案外人个人所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赵新华是在2009年登记结婚的,该案涉及的这笔债务发生在2000年之前,属于赵新华的个人债务。故请求邵东法院依法撤销(2000)邵东执字第7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被冻结的款项。申请执行人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李满秀是被执行人赵新华的现任妻子。李满秀名下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作为执行款扣划。建议法院驳回案外人李满秀的异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00)邵东执字第701号,执行依据为(1999)邵东经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00)邵东执字第7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新华夫妻共同财产以其妻李满秀名义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账户6217995550004356288内的存款5万元(如不足,冻足为止)。本院认为,2016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00)邵东执字第7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新华夫妻共同财产以其妻李满秀名义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账户6217995550004356288内的存款5万元(如不足,冻足为止)。虽然法院冻结的账户是案外人李满秀,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赵新华系夫妻关系,该冻结的5万元存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故对案外人李满秀提出的撤销(2000)邵东执字第7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在邵东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满秀要求撤销(2000)邵东执字第7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宁顶峰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