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宁东万聚兴整体家居用品商行与宁波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宁东万聚兴整体家居用品商行,宁波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966号原告:宁波江东宁东万聚兴整体家居用品商行(注册号为330204602120410。经营者:俞美丽,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30624197803154428,汉族,住新昌县回山镇旧里村旧住100号)。住所地:宁波江东现代家园市场现代地板城B区B1、B2、B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一,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93033303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上茅巷7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宁东万聚兴整体家居用品商行与被告宁波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东宁东万聚兴整体家居用品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东宁东万聚兴整体家居用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1元,减半收取3765.50元,由原告宁波江东宁东万聚兴整体家居用品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梦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