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何中明与湘西自治州森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明,湘西自治州森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81号原告:何中明,男,1987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尚伟,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西自治州森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团结广场C栋一楼。法定代表人:田梦依。原告何中明与被告湘西自治州森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何中明于2017年4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中明自愿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中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何中明负担。审判员 田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成香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