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郢与杭州恺筑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郢,杭州恺筑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07号原告:刘郢,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钱雯燕,浙江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恺筑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银泰城2幢701室-36。法定代表人:余丽娟,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郢诉被告杭州恺筑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瑞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