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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103号原告俞某,女,1983年5月3日生,汉族,阜宁县人,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俞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于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