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潘立、邓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立,邓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立,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雪华,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娟,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华,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立因与被上诉人邓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4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立虽提出上诉,但并未依法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