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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更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马占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395号罪犯马占强,男,东乡族,小学文化,1973年11月21日出生于新疆霍城县。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8日作出(2005)德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占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占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4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1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6月25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4月26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8月9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2月15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六师新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占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三课成绩单》、《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占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8次,综合累积分名列新湖监狱一监区后勤分监区伙房班(优胜班组)21人第5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占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占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