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万茂犊与雒森权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茂犊,雒森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1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茂犊,男,1960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雒森权,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万茂犊与被执行人雒森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向被执行人雒森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指定期间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雒森权至今未完全履行该义务,尚欠11900元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雒森权拒不到庭,去向不明。在本案执行期间盛秋敏(身份证号610125197107084362)在银行有存款。因盛秋敏与雒森权系夫妻关系,其个人名下的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有权采取措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五)、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雒森权之妻盛秋敏在银行的存款11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