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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小峰与沈万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峰,沈万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6民初3686号原告:周小峰,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顺,文安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万安(又名沈平安),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峰诉被告沈万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小峰撤回对被告沈万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小峰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旺审 判 员  赵志芳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