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任晓艳与崔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艳,崔立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字第808号原告:任晓艳,女,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崔立伟,男,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晓艳与被告崔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晓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晓艳负担。审判员 崔晓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英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