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8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邱德标、王斯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德标,王斯安,王鸿潮,福州永记木业有限公司,宋义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8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德标,男,汉族,1959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王斯安,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王鸿潮,男,汉族,1991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福州永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光口村光口338号。法定代表人:王鸿潮,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宋义用,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德标与被执行人王斯安、王鸿潮、福州永记木业有限公司、宋义用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斯安、王鸿潮、福州永记木业有限公司、宋义用纳入失信人名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鸿潮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XX区XX街道XX路X号XXXX2层27车位,10层02室(所有权证号:R1XXXXX9);查封被执行人宋义用所有的座落于XX县XX街道XX村401单元(产权证号:H9××13);查封被执行人王斯安所有的座落于XX县XX镇XX村房屋(产权证号:H0××75)。被执行人王斯安、王鸿潮的上述房产的首封处置权是其他法院,我院已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并表示暂时无法查实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也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