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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庞瑞强、陈光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瑞强,陈光材,姚祥萍,郑东,谢委华,韩胜华,陈庆全,陈勇,钟鹄,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庞瑞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光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姚祥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郑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谢委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韩胜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庆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钟鹄,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一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钟鹄,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庞瑞强、陈光材、姚祥萍、郑东、谢委华、韩胜华、陈庆全、陈勇与被执行人钟鹄、广西玉林金龙PS版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本金157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公告费19630元、执行费18296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位于玉林市一环北路1053号有房地产,但该财产另案正在拍卖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该财产由另案正在处理,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需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自: